國立臺北大學 中山學說 期末作業

 

課程名稱:議事實務與選舉制度

授課老師:朱彥華 助理教授

 

組別: 第 34 組

成員: 法學四 江柏逵 49871211

 

 


 

壹、立法院簡介

一、立法院的歷史變遷與演進

時間

事件

民國17年

立法院於南京正式成立。

民國37年

選出行憲後第1屆立法委員共760席,並分設21個常設委員會開始運作。(見註1)

民國39年

立法院隨中央政府遷台並通過修改立法院組織法,將21個常設委員會縮編為12個常設委員會及其他特種委員會。

民國49年

立法院遷入中山南路現址。

民國80年 

第1屆立法委員全部退職,改由130位增額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見註2)

民國94年 

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減為113席,任期由3年改為4年,並將規模縮編為8個常設委員會及4個特種委員會。

註1:第1屆立法委員的任期,原應於民國40年5月屆滿,然政府以「淪陷區無法改選」為由,並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號解釋繼續行使職權。

註2:民國80年,第1屆立法委員全數退職,民國81年首次進行立法委員全面改選,共選出161席。民國87年再增為225席,並開始增設不分區立法委員。 民國94年,國民大會複決修憲案通過,將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減為113席,並改採單一選區方式選舉,任期則改為4年。 歷經7次修憲,國民大會亦於民國94年被凍結,所有職權均轉移至立法院,立法院如今已真正成為我國之單一國會。

   
  


二、立法院之法定職權


(一)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

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查,若發現其中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情形,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均得經院會議決通知原訂頒機關於2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二)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罷免或彈劾總統與副總統案。

(三)對總統提名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和由行政院長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委員,行使人事同意權。

(四)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 

(五)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六)追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

(七)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八)質詢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九)行使調查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為使立法院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限,行使之方式不以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

 

立法院會議簡稱院會,每週二、五舉行,必要時經院會決議,可以增減會次,或由黨團協商合併若干日為1次會議。每次院會9時至10時為國是論壇時間。每次院會須有委員總額1/3出席始得開會。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每年2月至5月底及9月至12月底是法定集會期間,必要時得依法延長會期。立法委員每年2月1日、9月1日起報到,由各黨團協商決定開議日期。若經總統解散後改選者,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3日起報到,第10日開議。立法院於停開院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發生,經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可以恢復開會。此外,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休會期間,遇有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時,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惟遇有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情況,則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

 


三、立法院之內部組織架構

立法院的組織分為「議事單位」與「行政單位」兩大部分。

議事單位由若干委員會構成,均由立法委員組成,是立法院運作的核心;行政單位則作為立法院的幕僚部門,由秘書長與副秘書長領導。

(一) 議事單位

立法院內分成8個常設委員會,負責審查各領域的政策法規;此外另有4個特種委員會

1. 常設委員會

(1)內政委員會

(2)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3)經濟委員會

(4)財政委員會

(5)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6)交通委員會

(7)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8)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

 

2. 特種委員會

(1)程序委員會

(2)紀律委員會

(3)修憲委員會

(4)經費稽核委員會

 

(二) 行政單位

1.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各 1 人,由每屆立法委員於第1會期報到首日之預備會議中互選產生,任期與該屆委員同。院長擔任院會及全院委員會議之主席,綜理院務。

2. 立法院置祕書長 1 人,負責處理立法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祕書長 1 人,襄助祕書長處理事務。祕書長、副祕書長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提請任命之。

3. 立法院置顧問 1 至 2 人,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另置參事 12 至 14 人,掌理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4. 立法院其他的行政組織尚有:

(1)祕書處        (7)預算中心

(2)議事處        (8)國會圖書館

(3)公報處        (9)中南部服務中心

(4)總務處        (10)議政博物館

(5)資訊處        (11)人事處

(6)法制局        (12)主計處。 

 

  

 


 

 

貳、立法委員


一、立法委員之選任


(一)人數

民國93年8月23日本院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94年6月7日經國民大會議決通過,經總統於94年6月10日公布,立法委員自本(七)屆起更改為113人,其中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立法委員任期4年,選舉方式改行單一選區兩票制,即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二)任期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每位委員得置公費助理8至14人,由委員聘任,與委員同進退;次屆立法委員的選舉於本屆任期任滿前3個月內完成。立法院若因總統宣告解散,則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其任期重新起算。

 

(三)權益義務

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其於院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對院外不負責任;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又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至於有關倫理規範、義務與基本權益、遊說及政治捐獻、利益迴避、紀律等事項,亦均以立法委員行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範之。

 

二、立法委員之法定職權


按立法委員依憲法第六章之規定,為最高立法機關之組成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之規定: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所行使之職權包括:該法第二章之議案審議、第二章之一聽取國情報告、第三章聽取報告與質詢、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第五章覆議案之處理、第六章不信任案之處理、第七章彈劾案之提出、第七章之一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第九章、委員公聽會之舉行、第十章、行政命令之審查、第十一章、請願文書之審查、第十二章黨團協商,而上開第十一章,請願文書之審查。


三、立法委員之組成分析



 
 
 



參、立法議事程序

 





肆、人民請願程序


 






伍、立法院參訪之旅

一、立法院坐落地點與外觀


(立法院地理位置)

  


(立法院大門)


(立法院院徽)
  

  

二、簡報室

簡報室,撥放了一段簡報,介紹著立法院的職務與權力、組織架構、歷史沿革到現況,簡潔明瞭。


(授課老師:朱彥華 助理教授)



(簡報室內的座談會 1)



(簡報室內的座談會 2)
 


(簡報室內的座談會 3)

  
      
三、議場內部


(議場內部全景)





(朱彥華老師上台講解)



(投票決議電子系統)





(議事廳座位配置圖)




(同學們聆聽老師的講解)




(修課的同學們照相留念)



四、史料室與貴賓室


(史料室)



(立法院早期公文)



(歷任立法院院長)



(貴賓室)

  





陸、心得感想



一、現行常設委員會制度及現況

 

二、國會席次減半,立法院運作是否更有效率

 

三、朝野協商的運行方式

 

四、核四停建之程序違憲問題

 同學的提問都很有水準,也值得令我們課後互相思辯。

 

 與談結束後,我們就進入了民意機關的最高殿堂,立法院議場。

 老師在台上講解與分享他在立法院工作的經驗,也告知我們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我坐在立法委員的座位,環顧議場內部,想像著記者在二樓玻璃帷幕後面拍攝質詢台以及備詢台。

 我不禁再想,會不會二十年後我會在這邊進行質詢,亦或是接受質詢呢?

 

 出了議場,大家快樂的合拍了一張大合照留念,我們還去貴賓室以及史料室參觀。

 看到陳舊的公文與我國的憲政史,然而我卻為了我們動盪的過去,以及臺灣民主的奮鬥與犧牲感到哀傷。

 臺灣的民主和人權不是天上掉下來了,而是先賢先烈流血流汗、奮鬥拼命而爭取來的,吾等後輩當時時感念,時時謹記這段沈痛的歷史。

 

 本次課程除了立法院之參訪,老師還安排了俗稱「黑金大樓」的立法委員研究大樓:中興大樓。讓我們學生一窺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的處所。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ntpu1012 的頭像
ntpu1012

朱彥華老師101-2議事實務與選舉制度部落格

ntpu10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55)